简介:由于权利的授予和限制,“开源软件”是一个融合了法律和技术的复合概念。从自由软件的早期和开源运动的发展到现在,关于开源软件版权保护和相关许可法的特征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近日,开源界又发生了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通过这次事件,让我们共同探讨——“开源软件在法律领域的进展”。
开源软件法律领域的进展01
事件的主角
GNU 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一种广泛使用的免费 软件 许可证。从 Linux 内核到 GCC 工具链,许多免费的软件 项目都遵循适用的 GPL。(后面会详细介绍)
:韩国当地办事处软件业务。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软件 开发机构。
: 是一套基于 Adobe 编译的开源软件,以及可移植文档格式(PDF)页面描述语言。当然adobe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个软件的开发者是。
VS
下载 公司销售的 软件 程序也使用公司开发的工具。
这个 软件 是双重许可的:
一种选择是您可以在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下自由自由地使用它,在 GNU AGPL 许可证下,您必须可以自由分发您所做的任何更改的代码;
另一种选择是您可以付费从公司购买商业许可证。根据本商业许可条款,您可以将软件代码用于您自己的目的并保留所有源代码。
Hanom 没有向该公司支付费用以获得商业许可。他们选择走 AGPL 许可路线,但在实践中,Hanom 违反了许可,因为在集成到他们的产品时没有免费提供许可要求的修改代码。
看到 软件 出售,一年赚几千万美元,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此它将起诉美国法院追查许可授权费。
自卫
在公司的辩护过程中,他们提出了几个问题,包括公司在美国不能侵权adobe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为它不是美国公司,但最关键的是,它对 GNU GPL 许可证的可执行性提出了两个证据:
首先,公司认为在下载的软件过程中没有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因此没有强制执行合同文件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联邦版权法优先于合同索赔。
(第二个证明点可能看起来有点奇怪,因为它源于一个著名的案例“ v ”,我们将在下一次详述。)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4 月下旬,科利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否认没有“相互协议”的说法,因为韩国公司实际上没有签署任何协议。
Coley 法官解释说:“GNU GPL 规定,如果用户未获得商业许可,则视为用户已同意 AGPL 许可的条款。
当 下载软件 时,人们默认同意 GNU GPL - 这意味着 GNU GPL 本身是将这个简单的版权问题带入合同法领域所需的“额外元素”。从这个意义上说,GNU GPL 是自我传播的,即使没有“签署合同”,走开源路线时也被认为是可执行的合同。
众所周知,美国属于判例法体系,因此本案成为开源法律领域的新里程碑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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