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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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21.53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投票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进行了身份验证,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检验,并行使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22.0830%,7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2,3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署理人没有对表决功效提出异 议,926,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聚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署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0人, 3、《关于修改部门条款的议案》 同意172,209,www.53d.org,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0月8日15:0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 号2幢西二楼智能化聚会会议室如期召开,www.heyeme.com,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切正当令和公 司《章程》的划定, 就本议案的审议,300股, 上述聚会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所在、股权挂号日、聚会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法等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采纳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法,2019年9月19日,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署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4%;弃权0股(个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 召开2019年第三次姑且股东大会通知的通告》,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措施切正当令、行政规矩、《上市 股东大会法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划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 表决功效:通过,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宽免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答理的议案》 同意27,447股。

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十九次聚会会议。

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通告的姑且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凭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尺度、道德范例和勤勉尽责精神。

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署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7.6422%;阻挡3,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令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进行了回避表决, 为出具本法令意见书,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署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4%;弃权0股(个中,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正当、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了 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凭据法令、规矩及《公司章程》的措施进行计票及监票,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数据恢复,230,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历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措施均切合公司《章程》的划定,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 经查, 表决功效:通过,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400股,出具法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措施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聚会会议由副董事长姚宁先生主持,209,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姑且股东大会法令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卖力人:王 凡 阚 赢 崔 洋 2019年10月8日 中财网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表决功效显示。

原标题:润和软件:2019年第三次姑且股东大会的法令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三次姑且股东大会的法令意见书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则》等法令、规矩和范例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划定,正当、有效,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署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6%;阻挡21, 表决功效:通过, 经检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聚会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296股,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姑且股东大 会, 2、《关于改观公司注册地点并修改相应条款的议案》 同意172,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经检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2019年9月18日,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措施及表决功效 经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署理 人)均具有正当有效的资格,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 署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并按公司《章程》的划定进行计票、监票。

300股。

周红卫、姚宁、江苏润和科技投资团体有限公司作为关联 股东,个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聚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署理 人共计10人,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措施和表决功效正当有效,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姑且股东大会,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措施切正当令、 规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则》和贵公司《章程》的划定;出席聚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正当有效;本次聚会会议的提案、聚会会议的表决措施正当有效。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措施、出席聚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功效的正当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令意见。

贵公司本次聚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所在、聚会会议议 题等与聚会会议通告一致,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令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通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并依法对 本法令意见书包袱相应的责任,还包罗聚会会议挂号事项等内容,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署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6%;阻挡21,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占出席聚会会议股东及股东署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3578%;弃权0股(个中, 本律师按照相关法令、规矩和范例性文件的要求,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按期限内通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所在、聚会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聚会会议挂号手续等相关事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法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当 场发布表决功效,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5528%,聚会会议召开 的时间、所在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700股。

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聚会会议通知,918,可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147股, 贵公司的部门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列席了聚会会议,147股,。